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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条例

关于深圳实施寿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的通知

来源:深圳保监局发布时间:2007-01-09 [ 打印文章 ]

市各保险机构、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:

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寿险营销员展业行为,保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利益,便于社会公众对保险营销行为进行监督,根据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》(保监会2006年第3号令)和《关于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、展业证书和培训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》(保监中介[2006]726号)的要求,我局决定自200711日起,在深圳实施寿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实施时间和对象

200711日起,深圳各保险机构的寿险营销员实施挂牌展业,即寿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过程中必须佩戴《保险营销员展业证》(以下简称《展业证》)。

二、实施要求

(一)职责分工

新版《展业证》由中国保监会监制,各保险机构负责《展业证》的订购、申报、打印和发放工作。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负责《展业证》的登记注册工作。

(二)新旧展业证的衔接

新版《展业证》由中国保监会监制,于20068月开始正式启用。2006